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控排企业,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履行清缴义务;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按照《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》规定予以处罚。控排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,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及本省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,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章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管理
第十九条 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(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)。
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购买有偿配额:
?。ㄒ唬┬陆ㄏ钅科笠堤峤挥谐ヅ涠罟郝蛏昵爰跋喙夭牧?,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1.项目概况;
2.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;
3.新建项目预计年碳排放量。
?。ǘ┢笠瞪昵氩牧习词舻卦蛴傻丶兑陨鲜蟹⒄垢母锊棵派蠛撕?,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;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。
?。ㄈ┢笠蹈莺硕ǖ男陆ㄏ钅坑谐ヅ涠罟郝蚴?,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到竞价平台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。
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企业在项目(或生产线、机组、装置等)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,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核查,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纳入控排企业管理。
新建项目属于现有控排企业的,控排企业应及时修改碳排放监测计划,新建项目(或生产线、机组、装置等)在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并入原控排企业管理。
第五章 配额交易